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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辦理統計調查總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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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人:統計科       

為免民眾或企業對政府舉辦之統計調查及訪查員身分產生疑慮,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提供各機關核定列管之統計調查名稱、實施期間及機關聯絡電話。民眾若需向各主辦機關進一步查詢各項統計調查內容,請洽詢該調查主辦機關或撥打「165反詐騙專線」查詢。

※「政府統計調查不會要求受訪者提供帳號或存摺,不會詢問與調查表無關的資料,目前亦沒有使用FB或Line進行調查」

<本月各機關所辦理統計調查>

Q:統計法對受訪者權利與義務的規定?

各項調查簡介
調查名稱 主辦機關
人力資源調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
人力運用調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
物價調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
汽車貨運調查 交通部
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 內政部營建署
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
家庭收支調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

【統計法對受訪者權利與義務的規定?】
您回答本訪問表的各種資料,僅作為推計各地區及臺灣地區整體結果。任何您所提供的资料將依法予以保密,絕不供作如課稅等其他用途,敬請放心與支持,其規定如下:

一、統計法第15條:「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、住戶、事業單位、機關或團體,均應依限據實答復。
二、統計法第19條:「...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,應予保密,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...」
三、統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:「本法第19條第2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,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。各機關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,負保密義務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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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力資源調查】 實施期間:每月含15日之下一週

行政院主計總處為定期獲得可靠之人力統計有關資訊,以為規劃人力資源分配,配合國家建設計畫需要,有效運用人力資源,解決人力市場供需調節等問題。因此,對民間人力供給情況,凡年滿15歲具有工作能力與意願之經濟活動人口,定期予以調查瞭解與分析,以供下列之用途:
1.明瞭民間人力供應情形:蒐集民間15歲以上人口之數量、品質、地區分布等情形,以便規劃供應經濟及社會發展所需之人力。
2.明瞭勞動力就業狀況:探討勞動力、就業及失業之人數,以及行業、職業、從業身分、教育、經濟、能力、志趣等情形,以供人力規劃、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決策之參據。
3.明瞭人力發展趨勢:根據理論、經驗及國內外有關資料,對臺灣地區人力發展趨勢,加以分析與預測,以為國內公私各界之參考,並供國際間人力資料之比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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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人力運用調查】 實施期間:每年5月同人力資源調查期間

人力運用調查旨在明瞭臺灣地區勞動力運用、移轉及就業、失業狀況等短期變動情勢,供為訂定人力政策、推動職業訓練、改善企業經營等決策之參據。人力運用調查之調查對象,主要係以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 戶,其戶內年滿 15 歲,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人口為主(不包括武裝勞動 力及監管人口),目前調查樣本約 2 萬戶(近 6 萬人)。調查方式係採派員實地訪問法,由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計處分別就約僱統計調查員、兼任統計調查員及按 件計酬統計調查員中遴選兼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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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貨運調查 實施期間:每年4月及10月

本調查主要目的係蒐集臺灣地區自用與營業貨車運送商品之種類、流向、流量及運費等動態資料,以供研訂汽車貨運管理措施及整體運輸計畫之用,並做為編製產業關聯表之重要參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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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】 實施期間:每年6月至7月

內政部營建署為明瞭全國最近一年營造業收支、完成工程總值、耗用材料總值、環保支出、固定資產及存貨變動、廠商營運遭遇困難及需政府優先協助项目等資料,以從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者為調查對象,了解營造業經營之消長,俾供政府釐訂營造業政策及相關服務措施參考,並提供經濟統計分析及國內營造業生產值估算之依據,爱按年辦理「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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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 實施期間:每年6月至7月

鑒於服務業發展多元且快速,重要性不斷提升,為我國指定統計調查。各界對於相關統計應用日廣,需求益殷,為整合及補強現行服務業統計,提升 其完整性及運用效益 。依據最新修訂之行業標準分類,本項調查包括下列行業範圍內之企業單位為對象:J.出版、影音製作、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;K.金融及保險業;M.專業 、科學及技術服務業;N.支援服務業;P.教育業;Q.醫療 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;R.藝術 、娛樂及休閒服務業;S.其他服務業。各調查表式問項包括:1.營運項目:營業收入及營業支出含業務成本及費用 等金額。2.固定資產變動項目:包含固定資產增購與出售金額。3.存貨 變動項目:包含期初存貨及期底存貨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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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家庭收支調查 實施期間:每年12月至隔年2月

家庭收支調查項目包括家庭戶口組成、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、經常性收支(收入、非消費支出與消費支出),據以計算家庭設備普及率、自有住宅率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、消費及儲蓄。調查對象:居住於臺灣地區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及其所組成之家庭(指營共同經濟生活者所組成之家庭),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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