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令依循】

會計法第111條規定,主辦人員請假或出差,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;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,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。但仍應先期呈報,並連帶負責。

主辦會計人員有佐理人員者,其佐理人員為當然代理人;佐理人員二人以上者其代理順序由主辦會計人員自行排訂。代理人職等資格為同官等同層級、同官等次一層級、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;如由其他機關人員代理,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。

各級主辦(不含一級主辦及議會會計室主任)職務代理作業程序如下:

1. 有關主辦人員公差、公假、請假或休假連續7個工作日以上或出國(含假日出國),其職務代理應敘明代理事由、代理人(應自行委託)及代理時間等,於2週前函報本處備核。

2. 主辦人員、學校幹事兼任會計員之職務調動,請於收到派令後,儘速函發本處派員代理及監交,本處將依機關(學校)來函回復。

3. 縣史館、體育場、殯葬所、家教中心及選委會兼任會計員請於兼任期滿前1個月,主動函發本處派員代理及監交,本處將依機關(學校)來函回復。

1. 前一年度本府人事處詢問本縣議會、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及各學校預計明年度退休人員,以預編隔年度預算。

2.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8條規定:「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、屆齡退休人員,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,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月間,送達審定機關審定。」據此,請退休人員任職機關人事單位於屆退休生效日前3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函報宜蘭縣政府主計處。

3. 依據主計人事一條鞭,由主計處函報銓敘部審定。

4. 待收到銓敘部審定函後,由主計處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申請服務獎章。

5. 如年度內連續任職滿6個月以上,退休人員應依考績程序另案陳送公務人員考績表,俾利辦理後續當年度另予考績。

註:本府人事處事前追蹤列管不含各公所,公所預算由各公所編列,有使用本府預算,人事處才會詢問並追蹤列管。